09 February 2015

作為香港公司董事,你須要知道什麼?(1)—公司法中的信託責任


隨著經濟增長的急速步伐,不少人希望在香港成為一名公司董事。董事除了可以獲得可觀的報酬外,也可行使管理公司的權力,並享有董事名銜的榮譽。然而,你可知道,這些利益背後所伴隨著的責任?若你想在一間香港公司擔任董事,須要注意什麼呢?

一般而言,董事須要對公司負上信託責任。什麼是信託責任呢?簡單來說,就是董事必須以真誠的態度、以公司的利益為依歸而處事。信託責任大致可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董事須要真誠地以公司的整體利益為前提而行事。簡單來說,董事必須忠於公司,以現時及未來股東的利益作為辦事的前提,而非為其私利而行事。舉個例子,假如你作為一名董事,把公司的某些資產轉讓到另一間自己控制的公司,導致公司的價值和償還債務的能力降低,那麼你就很可能沒有以公司整體利益為前提行事,因而沒有履行董事應有的責任[1]

第二類是董事須按正當的目的行使權力。也就是說,董事不能使用其權力,來達到一些沒有在公司章程細則中訂明的目的。曾經有這樣一個案例,案中的董事,行使他們的權力發行股票,目的並不是為公司所需而籌集資金正當目的,而是希望通過這樣的股份分配,減少當時主要股東持有股份的比率,繼而使第三方得以成功收購公司。由此可見,他們的行為顯然並不是按正當目的而行使權力[2] 

第三類是董事要避免利益衝突。董事應避免個人利益與對公司的責任有實際或潛在的衝突。公司條例第536-8及第542條強調利益申報的原則,當中規定若董事在一項交易中有相當分量的利害關係,而該交易與公司的業務關係重大,董事要向其他董士申報[3],否則將會違法,可能會因此而被罰款。

所謂能力越大,責任越大。事實上,除了以上提及的信託責任外,董事還須負上許多其他的法律責任。所以,任何人士在成為董事前必須先清楚瞭解其責任, 以防墮入法網。然而,董事的信托責任源自多方面,當中法庭判例往往較為複雜。因此,若你在董事責任方面有任何疑問,歡迎諮詢律師的專業意見。


[1] 參考案例:Gardner v Parker [2004] 1 BCLC 417
[2] 參考案例:Howard Smith v Ampol Petroleum Ltd (1974) PC
[3] 參考法例:《公司條例》(第622章)第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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