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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February 2015

作為香港公司董事,你須要知道什麼?(1)—公司法中的信託責任


隨著經濟增長的急速步伐,不少人希望在香港成為一名公司董事。董事除了可以獲得可觀的報酬外,也可行使管理公司的權力,並享有董事名銜的榮譽。然而,你可知道,這些利益背後所伴隨著的責任?若你想在一間香港公司擔任董事,須要注意什麼呢?

一般而言,董事須要對公司負上信託責任。什麼是信託責任呢?簡單來說,就是董事必須以真誠的態度、以公司的利益為依歸而處事。信託責任大致可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董事須要真誠地以公司的整體利益為前提而行事。簡單來說,董事必須忠於公司,以現時及未來股東的利益作為辦事的前提,而非為其私利而行事。舉個例子,假如你作為一名董事,把公司的某些資產轉讓到另一間自己控制的公司,導致公司的價值和償還債務的能力降低,那麼你就很可能沒有以公司整體利益為前提行事,因而沒有履行董事應有的責任[1]

第二類是董事須按正當的目的行使權力。也就是說,董事不能使用其權力,來達到一些沒有在公司章程細則中訂明的目的。曾經有這樣一個案例,案中的董事,行使他們的權力發行股票,目的並不是為公司所需而籌集資金正當目的,而是希望通過這樣的股份分配,減少當時主要股東持有股份的比率,繼而使第三方得以成功收購公司。由此可見,他們的行為顯然並不是按正當目的而行使權力[2] 

第三類是董事要避免利益衝突。董事應避免個人利益與對公司的責任有實際或潛在的衝突。公司條例第536-8及第542條強調利益申報的原則,當中規定若董事在一項交易中有相當分量的利害關係,而該交易與公司的業務關係重大,董事要向其他董士申報[3],否則將會違法,可能會因此而被罰款。

所謂能力越大,責任越大。事實上,除了以上提及的信託責任外,董事還須負上許多其他的法律責任。所以,任何人士在成為董事前必須先清楚瞭解其責任, 以防墮入法網。然而,董事的信托責任源自多方面,當中法庭判例往往較為複雜。因此,若你在董事責任方面有任何疑問,歡迎諮詢律師的專業意見。


[1] 參考案例:Gardner v Parker [2004] 1 BCLC 417
[2] 參考案例:Howard Smith v Ampol Petroleum Ltd (1974) PC
[3] 參考法例:《公司條例》(第622章)第536

06 June 2011

交通意外可小事化大

很多駕駛人士對發生交通意外後應採措施都不太清楚。會問﹕「是否要立即打999? 「要把車停在原來位置等候交警到場?」或「只是踫壞路旁的『死車』,要報案嗎?」。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56條,司機在撞車後(包括無人受傷的情況),第一個法律責任是必須把車停下來。如果路面環境不許可,例如停車可能造成危險,司機可以把車停在附近的安全位置。若有人受傷,司機便須等候警員到場,協助調查,期間不得移動車輛,緊急情況救命救火等除外。撞傷人不顧而去固然是嚴重罪名,無人受傷的交通意外不報也會犯法。 

有些司機以為沒有人看見便可逃之夭夭,但往往有人目擊或有閉路電視拍下過程。更愚蠢的是為了逃避責任而找人「頂包」,結果一同干犯「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行,罪名成立大有可能被判監。 

駕駛人士應緊記,遇上交通意外要保持鎮定,把車停下來。若不能立即停車報案,也必須盡快及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親到最近的警署或向任何警務人員報告。而報告如有任何虛假陳述也是刑事罪行。 

因小事一樁的交通意外而導致被刑事檢控,重者鎯鐺入獄,輕者終身背負犯罪紀錄,是何等不值的事!順帶提醒車主及司機:凡遇上涉及傷亡或損壞他人財物的交通意外,要及早向保險公司提交書面報告。詳情應諮詢專業律師或保險從業員。 

(摘自刊登於201166日〈星島日報〉〈法問時間〉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