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不少人也會遇過在借錢給別人後,欠款人用不同的理由或原因拖欠還款,更甚者是基於無力償還。那麼在該情況下借款人(亦即債權人)可向欠款人採取甚麼合法的行動以取回欠款人拖欠的欠款/欠債呢?
以下提供幾點可行的追討欠款方法供大家參考:
1.
向欠債人發出追討信
· -
列明所索款額及理由,告知若對方於指定限期內不清還欠款,將採取法律行動。
2.
向法庭提出申索
· -
首先申索人(即借款人)必須取得被告人(即欠款人/欠債人)正確的地址,把申索書送達被告人,法庭方能處理該項申索。
申索金額(港幣)
受理之法庭
$50,000或以下
小額錢債審裁處
$50,001-
$1,000,000
區域法院
超過$1,000,000
高等法院
3.
向欠債人提出破產呈請
·
- 提出破產呈請前 21 天,債權人必須向欠債人先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
·
- 有關債項的款額須相等於或超過港幣$10,000及欠債人看似無能力償付或是沒有合理的希望有能力償付該債項。
· -
費用:債權人提交破產呈請時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付按金港幣$12,150 及向高等法院繳付法庭費用港幣$1,045。
·
- 結果:如果在扣除費用和開支後破產人的產業仍有剩餘資金,破產受託人(一般指破產管理署,網址:www.oro.gov.hk)便會以派發債款形式把這筆款項分發給已登記的債權人。
4.
欠債人之個人自願安排
·
- 欠債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臨時命令,在該期間,任何人不得向欠債人提出或進行破產呈請,也不得對欠債人採取或繼續其他法律訴訟行動。
· - 欠債人向法院和債權人提出一項償債建議,建議必須獲出席和投票的債權人或其代表以大多數通過決議(即佔出席及投票債權人所持的債款總值75%以上)。建議一獲批准,在法律上即對所有債權人都具有約束力。
債權人可按欠款人所拖欠款項的數額及其願意承擔多少相關支出而決定採取上述任何一種或多種的行動以追討欠款。請注意,以上資料僅供參考,有關詳情及實際運作及安排請咨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摘自刊登於2012年10月〈香港儲蓄互助社協會-儲運專線〉〈法律智慧〉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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