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December 2012

何謂「違反逗留條件」


《入境條例》第41條規定,任何人違反逗留條件,即屬犯罪,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而協助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亦是刑事罪行,被定罪後將面對同等刑罰。 

反逗留條件的行為,最常見的是以訪客身份入境的人士在港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和開辦或參與任何營商業務。不過,《入境條例》也容許訪客可在逗留期間 進行某些商務活動,如(1)簽訂合約或參加招標; (2)檢驗貨物或設備,監督其裝設和包裝; (3)參加展覽會和交易會(但不能向公眾直接出售貨物、提供服務或搭建展覽攤位); (4)解決索賠問題或進行民事訴訟; (5)應邀從事商務、科技考察活動; (6)參與短期會議。 

持學生簽證的來港人士若在港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工作或營商,例如擔任補習老師,或透過網上貿易販賣商品或服務,亦會觸犯刑法,是違反逗留條件之一種。不過,在符合有關條件的情況下,於校園擔任兼職工作,或從事經學生就讀的院校安排或批准而與學科/ 課程有關的實習工作則不屬違法。 

近年,因違反逗留條件案件數字日趨上升,法庭對這種罪行極為重視。除了少數的例外案件,裁判官皆會將被定罪後的被告判以即時監禁,而犯人在服刑期滿後被須馬上押解回其原居地。 

作為香港居民,讀者們應提醒來港親友切勿以身試法,在港從事違反逗留條件的活動,例如「當黑工」、「走水貨」或賣淫。而參與協助犯罪的港人,包括僱用這些違反逗留條件的僱主或管理層,也會因此同樣身陷囹圄,所以對此必須提高警惕,以免墮入法網。 

(摘自刊登於20121217日〈星島日報〉〈法人法語〉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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