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先生最近離世,遺下年邁的妻子及其兒子(下稱“李先生”)。李先生在為先父辦理其遺產管理時,遇到一棘手問題,就是父母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在香港結成夫婦,卻沒有結婚証書,那麼怎樣才可證明李先生的母親是死者的合法妻子,從而成為遺產的受益人?
至十九世紀中葉香港接受英國管治開始,港府便因應中國人的文化和傳統,承認那些按照中國習俗與禮規締結的婚姻。事實上,直至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香港的華 人很多都是婚後從內地移居本港,而那些在港結婚的,也不一定舉行西式婚禮或到婚姻註冊處登記。父母當年以傳統廣東習俗結婚,在酒家舉行婚禮,宴請了很多親 友,因此雖然沒有結婚証書,但祇要能向遺產管理處提供証據,例如:當年出席婚宴的親友宣誓作證,或出具當晚來賓簽名的名冊,或當時所拍的照片等,應該也可 以被認定為一合法締結的婚姻。
當年物品有助證明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