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January 2014

傳統婚禮親友可作證

李老先生最近離世,遺下年邁的妻子及其兒子(下稱李先生)。李先生在為先父辦理其遺產管理時,遇到一棘手問題,就是父母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在香港結成夫婦,卻沒有結婚証書,那麼怎樣才可證明李先生的母親是死者的合法妻子,從而成為遺產的受益人?

十九世紀中葉香港接受英國管治開始,港府便因應中國人的文化和傳統,承認那些按照中國習俗與禮規締結的婚姻。事實上,直至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香港的華 人很多都是婚後從內地移居本港,而那些在港結婚的,也不一定舉行西式婚禮或到婚姻註冊處登記。父母當年以傳統廣東習俗結婚,在酒家舉行婚禮,宴請了很多親 友,因此雖然沒有結婚証書,但祇要能向遺產管理處提供証據,例如:當年出席婚宴的親友宣誓作證,或出具當晚來賓簽名的名冊,或當時所拍的照片等,應該也可 以被認定為一合法締結的婚姻。

當年物品有助證明
到了七十年代初,政府鑑於社會變遷,須立法將婚姻關係規範化,乃通過了《婚姻制度改革》條例,訂明在1971107 之前按照中國法律與習俗在香港舉行婚禮者,即構成「舊式婚姻」,而李先生父母的個案便是因此而被法律所接受。幸好在辦理遺產管理手續時,李先生的母親找到 一位仍然健在且精神狀況尚佳的朋友願意在律師面前宣誓作證,清楚道出五十多年前出席李先生父母婚禮的情況。李先生也在家中找到其他幫助遺產管理處審核當年 其父母是否有夫婦關係的物件,如照片、信件、政府分配徙置區單位的紀錄等,所以他父親的遺產管理申請最終應可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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