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April 2013

消費者權益



各位有否遇過訂購了貨品,但於送貨時發現貨物品質差劣或貨不對辦?究竟消費者能否因此要求賣方退貨及取回款項?本港現行有多條保障消費者的法例生效。本篇將會概述一般貨品買賣合約下消費者的主要權益及保障。 

消費者合約
般情況下,消費者在購物的過程中往往不會以書面的方式把買賣的條件記錄下來,盡其量只得一張單據。合約最簡單的定義為一份在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協議。香港 法律亦沒有規定一般的消費者合約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因此,當買賣雙方落實交易的條件後,該貨品的買賣可被視為已訂立合約。 

貨品售賣條例 
如果買方購買貨品(即非土地實產 / 財產)的目的為自用,而並非作商業用途(例如打算將貨品轉售以賺取利潤),買方便符合《商品說明條例》(香港法例第362章)內「消費者」的定義,並受到上述條例所保障。 

《商品說明條例》對出售之貨品的品質及狀況有下列規定:
1.     出售之貨品必須具可商售品質(包括其可用性、外觀、完整、安全和耐用性);除非店方在售賣時曾明確地指出貨品的缺點,或買方在驗貨時應察覺到貨品的缺點。
2.     如買方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令賣方知悉,買方是為了某特定用途而購買該貨品,出售之貨品必須在合理程度上適合該用途。
3.     出售之貨品必須與貨品的口頭或文字說明相符(包括貨品包裝、標籤、賣方陳述的說明及貨品樣本(如有))。 

如賣方已出售之貨品未能符合上述任何一項規定,即等同違約。一般情況下,買方可因此要求賣方作出不同形式的賠償,如要求退款、修理、或換取同價值的其他貨品等等。 

商戶免責/不公平的合約條款 
各位有機會發現,商戶可能會嘗試於出售貨品的單據列入一些免責/不公平的合約條款。 
根據《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香港法例第71章),商戶不能利用合約條款,逃避因疏忽而導致顧客死亡或受傷的民事賠償責任。 

此外,所有與消費者訂立的售賣貨品或提供服務的合約都會受到《不合情理合約條例》(香港法例第458章)的保障。如果法庭裁定該合約或其中部份條款屬不合情理,上述條例授權法院頒令買賣雙方須否履行該合約,或合約中的部份條款。

消費者投訴渠道 
消費者可向賣方直接投訴,並要求賣方作出買方可接受的賠償方案。取決於涉事貨品之類別,消費者亦可以向消費者委員會或香港海關投訴。消費者也可以徵詢律師的專業意見,訴諸法庭索償。 

上述只簡述消費者在一般消費者合約下的比較重要的權益及保障。請注意,以上資料僅供參考,請咨詢專業法律人士提供相關的法律意見。 

(摘自刊登於20134月〈香港儲蓄互助社協會-儲運專線〉〈法律智慧〉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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