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August 2013

法律對兒童犯罪能力的推定

20109月,一名13歲男童涉嫌在醫院病房內強姦一名5歲女童,但最終只被控猥褻侵犯,判決結果令人嘩然。這問題源於普通法的「無能力犯罪」的推定。「無能力犯罪」的推定分為兩類:不可推翻的推定及可推翻的推定。前者包括:「刑事責任年齡為10歲」 (10歲以下兒童不可能犯罪) 及「14 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法律上,強姦罪必須由具有性交能力的男性所犯,但涉案男童犯罪時只有13歲因而被推定無性交能力,法官只能裁定男童干犯較輕的猥褻侵犯罪,而不能判處強姦罪。 

其後,立法會經過兩年的咨詢及草擬後,通過《刑事罪行條例》第118O條,廢除「未滿14歲男童無能力性交」的推定 (但只適用於2012727日或之後的作為);修改法例後,應用於年滿 10 歲而未滿 14 歲的兒童的「無犯罪能力」的可推翻的推定適用於所有刑事罪行。由於兒童先被推定沒有犯罪能力,如控方能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不但在有犯罪意圖的情況下犯罪,並知道該行為不僅是頑皮或惡作劇的,而是「嚴重不當」的」,便能推翻這推定。兒童與罪行相關的陳述或舉止的證據,均可用於證明他對「嚴重不當」的認知。 

根據《少年犯條例》第2條,「兒童」指未滿14歲的人;而「少年人」指年滿14歲但未滿16歲的人 (統稱「青少年」)。聆訊於少年法庭內以「閉門」的形式舉行 (殺人罪除外),只有與該案件有關的人士方可出席,同時相關的報導內容亦會被嚴格監控。但如果青少年及年滿16歲的人同案被檢控,案件則不會由少年法庭聆訊,而交由成年人法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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