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October 2013

「監護人」 / 「受託監管人」


若家人不幸中風或患上腦退化症,並因此不能管理其財產及日常生活事務,那麼如何維持該人士之日常生活需要及照顧其利益呢?就此,《精神健康條例》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及其家人提供了相關的協助。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組成之「監護委員會」或法院,均可作出命令委任「監護人」或「受託監管人」,以協助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監護」主要是照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的福利,而「受託監管」則比較著重於其財務資產。根 據上述條例,如果確認當事人屬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當事人的親屬或其他法定人士可向監護委員會提出監護申請成為其監護人。監護委員會會授予監護人法定 權力替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在一些特定的個人事宜上作出重要的決定。監護人亦可獲授予法定權力,替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處理每月上限為港幣12,000 元的金錢。

別於監護人,「受託監管人」擁有更廣泛的權力,可以控制及管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財產。當事人的親屬或其他法定人士可根據上述條例,附同有關法庭檔及 兩份醫生證明書證明當事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向高等法院原訟庭作出申請成為當事人的產業受託監管人。

(摘自刊登於201310月〈香港儲蓄互助社協會-儲運專線〉〈法律智慧〉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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